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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廠工申請
一、製造業申請外勞專案評估
  1. 製造業廠商對外勞的需求性 製造業廠商常因為聘僱本國勞工流動性大,且遇到趕著出貨時,不願配合工廠指示輪班或加班而感到困擾,此時外勞頓時成為廠商在人力資源運用上的好幫手。
  2. 外勞人員穩定,生產不會造成斷層 雇主與外勞簽訂勞動契約,期限為三年,每名外勞可累計在台工作年限為十二年,雇主不用擔心勞工流動性大,造成生產斷層。
  3. 外勞對製造業廠商的經濟效益

      雇主支出 外勞支出
    基本薪資/膳宿費 23,100 0 ~ 2,500
    勞保費 1,617 462
    健保費 1,047 325
    就業安定費 2,000  
    合計 27,764  

  4. 降低雇主人事成本
    • 外勞免提撥薪資6%之勞工退休金,以台勞薪資NTD$20,000 X 6% = NTD$1,200元。
    • 外勞免支付年終獎金,無硬性規定,依雇主心意發放。
    • 外勞可依雇主實際工作需要輪調早晚班,免支付夜班津貼
二、製造業五級制3K外勞招募流程製造業五級制3K外勞資格及外籍製造工人數計算公式:
  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2 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人數計算(適用3K、附加就業安定費、新增投資、台商投資):
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X ( □40%(自由貿易港區)
□35%(A+級)
□25%(A級)
□20%(B級)
□15%(C級)
□10%(D級)
+ □5%(額外交3000元)
□5%以上~10%
(額外繳交5000元)
□10%以上~15%
(額外繳交7000元)
+ □再提高5%
□再提高10%
□再提高15%
)
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已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不計 申請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 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 _____ )X ( _____ )% -( _____+ _____ + _____ )= _____ 人


雇主本次申請第14條之2各款比率外國人人數=__________人
雇主本次申請第14條之3提高比率外國人人數=__________人(附加3000元計___人;5000計___人);7000元計___人)
雇主本次申請第14條之5第3項但書再提高比率外國人人數=___人(附加7000元計___人)


附註:
  1. 實際得核配外國人人數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規定核算結果為准
  2. 雇主同一勞保證號所屬工廠,均為相同級別之行業時,應以申請之工廠所屬勞保證號填寫雇用員工平均人數即停依勞保證號下所屬工廠應扣除之外國人人數
  3. 雇主所屬工廠,有兩個級別以上行業時,應依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2項規定分別設勞工保險證號
  4. 本申請案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等均屬實,如有虛偽,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製造業五級制3K外勞查核:
  1. 查核比例:
    1.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 屬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3. 屬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4. 屬B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5. 屬C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6. 屬D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2. 查核時機: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2月 5月 8月 11月
    前一年10月~12月 當年度1月~3月 當年度4月~6月 當年度7月~9月
    1. 查核基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2. 查核改善: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六個月)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3. 範例解說:某工廠於96年1月15日申辦重大投資專案,99年10月01日申辦五級制3K外勞,於96年12月15日重投專案引進2名外勞,100年1月20日五級制3K外勞引進2名外勞,請問

    1. 勞委會對該工廠於何時第一次查核雇主聘僱外勞之比率或人數?(100年5月)查核投保月份為哪幾個月份?( 100年1月~3月)
    2. 若第一次查核不合格時,則勞委會將於何時進行改善查核?(100年11月)查核投保月份為哪幾個月份?(100年7月~9月)
  4. 申請製造工應備資料明細表
    1.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343表)。
    2.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設備清單(M343A表)。
    3.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 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 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5. 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6.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7.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製造業外勞入境後作業流程
注意!引進外勞前必須全盤了解作業過程及收費明細,是消費者保障自我權益的不二法門
本公司秉持專業、誠懇之態度竭誠為 您服務,如有不清楚歡迎 您隨時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