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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臺投資案勞動部核釋聘僱本勞人數 部分工時、未參加就保或重複加保不列計
勞動部108年5月10日發函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12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其人數之計算不包含之情形,自即日生效。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12規定,雇主依第14條之9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野i者,應於野i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不得逾初次招募野i人數之二分之一。但所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勞動部說明,「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不計入的情況有 一、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二、未參加就業保險者; 三、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 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六、由雇主其他勞工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 七、雇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事,經查明非屬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聘僱國內勞工之工作地點非屬新增投資案經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 有關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之申請,勞動部提醒,均應透過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申辦方式及常見問題可上前開網站有詳細說明,或可洽0800-035688免付費諮詢電話。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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