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派遣勞工立院初審通過勞基法修正案 禁止要派單位面試勞工 違者處9-45萬元罰鍰
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隨後立委劉建國、林淑芬、黃秀芳、吳玉琴、陳靜敏與陳瑩,與勞動部長頂坌K共同召開記者會。 立委提案推動派遣保障 無支付資遣費罰30萬元 過去有部分派遣業者打出「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等違法招商廣告,例如某家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A企業自行面試甲勞工,面試合格後在A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A企業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B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而甲勞工在發生請求資遣費等權益受損情事時,往往出現A及B企業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 頂坌K強調,勞工權益保障不容企業運用脫法行為規避,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需要,得於派遣事業單位所僱用的派遣勞工中選用,不應有偽裝派遣情形。 頂坌K指出,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就是要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為,如要派單位有脫法行為,除依法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進一步說明,要派公司可以面試由派遣公司所提供的人選,但不得直接面試勞工後,再轉由派遣公司聘僱,若要派公司違法,已至要派公司工作的派遣勞工可以於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書面要求轉為正職,要派單位應自接獲派遣勞工書面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10日內,協商其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現行《勞基法》已經規定承攬工作方式的承攬人之職災補償責任,唯獨派遣勞工之職災保護,仍處於模糊地帶,常遭外界質疑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 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要派單位須負連帶賠償 實務上,要派單位所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依法確無須負擔責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約更換該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 因此立委劉建國提案增訂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條文,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劉建國指出,職災是雇主、勞工、政府三方都不願見到的事情,但在制度上的設計,明顯存在不容忽視的事情,勞動法規對勞工權益保障不應有所落差,因為法制面設計不夠完善,對派遣勞工保障不足,應該及早修正。 立委林淑芬則說,勞動派遣在可作為的範圍內不斷地讓勞動法令一小步地保障,但這是個不得已的權宜之計,最終仍需要這個國家可以減量、限縮、正面表列派遣勞工人數,現在離真正的勞工保障還很遠。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