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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
一、銓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單位)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 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 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措 施。 二、本措施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 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 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 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 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措施。 三、本措施適用於所屬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工、實習生皆屬之)執行職務時,遭任何 人性騷擾;及所屬員工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措施所訂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單位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單 位場域(指由雇主所提供,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 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 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之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得向本單位提 出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本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應向新北市 政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即應進行調查。 (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行為人為雇主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非屬軍 公教人員者)除依本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提出雇主涉及 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之申訴。 (四)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年內為之。 (五)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但應於 14 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 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 2 -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六)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派遣勞工遭受本單位所屬人員性騷擾時,本 單位應受理申訴並派遣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單位及當事人。 (七)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 單位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八)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通知補正,仍未於 14 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性騷擾案件之申復程 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五、本單位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 (一)本委員會由勞資雙方代表共同組成處理及調查性騷擾案件。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 1 名 ,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 至五人,(以奇數為宜),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 1/2,男性代表以 1/3 以上為宜, 並 得 視 需 要 參 考 衛 生 福 利 部 建 置 之 「 性騷擾 調 查 專 業 人 才 庫 」 ( 網址: https://expert.mohw.gov.tw/),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成員。 (二)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人數 1/2 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 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現為或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提出,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 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 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 1 款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命 其迴避。 七、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 3 -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 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 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處罰。 (八)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 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八、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委員會審查不受理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 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新北市政府。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非本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 7 日內 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十、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次日起 7 日內進行調查,並 2 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延長以 1 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將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調查及處 理結果(含理由)。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 20 日內以書面附具 理由提出申復,由本單位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並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將結 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 決議,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且將調查結果 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新北市政府。當事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申訴調查結果,得於調查期 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如不 服再申訴調查結果,可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行政處份影本、訴願書至新 北市政府,由新北市政府層轉訴願管轄衛生福利部審議,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決定 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單位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並密封存檔 3 年。 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 處理,並以書面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 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四、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 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五、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987-262200 傳 真:02-89706887 電子信箱:powen16@yahoo.com.tw 各部門如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 事宜,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助處理。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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